隨著社會的進步與變遷,人們越來越重視休閒娛樂活動;近年無障礙旅遊概念逐漸興起,使得如何營造無障礙戶外休閒空間,成為一個重要課題。為便利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者抵達、進出及使用都市公園綠地,規範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設置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1.以可及性的角度來說,出入口的設置位置必須連接公共運輸站、無障礙停車場、乘客上下車處、及街道,同時也必須連通到建築物廁所及其他場所,並且不宜距離太遠,以免影響便利性。
2. 出入口行進動線應以直線通達為原則,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淨高不得小於二百公分,淨寬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使輪椅、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為原則;如地形限制或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3. 出入口應設置公園配置圖,標示得供輪椅、輔具通行之出入口。若未禁止汽、機車或自行車進出,應設置明顯的告示。
4. 在都市中的公園路地以全面可及為目標,若遇地形限制,則至少設置一條無障礙聯絡動線。公園配置圖除了標示出入口位置外,也可以提供相關設施(如遊客中心、廁所等)聯絡動線,解說牌增加點字或語音導覽,更能夠提高可及性。
5. 出入口應以平整、無高叉為原則;其有臺階時,應並設坡道,其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如因地形限制,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在空間條件許可之下,建議使用的坡道,並且在合適的距離設置休息平台,較符合可及性設計原則。
6. 出入口應設置緩衝平台,其面積應至少六平方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出入口鋪面材質應堅固、防滑,溝縫應與鋪面齊平,方便輪椅、輔具使用者行進。平臺兩端應變化材質及有適當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