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具福利
澎湖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所在區域 :澎湖縣
- 更新日期:2021/03/05
服務對象
一、設籍於澎湖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並符合第三點之「澎湖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補助對象規定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服務內容
澎湖縣政府為協助本縣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具,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其生活自理能力,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本補助標準。
申請資格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申請辦法
申請人持私章,親洽轄區村(里)幹事或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或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或澎湖縣輔具資源中心。
【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由村(里)辦公處提供)。
二、申請者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三、申請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申請項目三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需載明產品廠牌、型號、規格、填寫買受人姓名及住址)。
五、輔助器具型錄或照片。
六、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需專科醫師證明確有裝配該項器具之需要者及評估表。
七、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須註明限用三輪機車或其同種類機車)及機車前後照片各一張(需可顯示車牌號碼、改裝部分)
(非申請特製三輪機車、特製三輪機車改裝或機車倒退輔助器具者免付)。
八、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付)。
九、電信費收據(非申請傳真機及行動電話者免付)。
十、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需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房東同意改善書)及改
善計畫書(含施工前照片及施工經費概算表)各一份;並需先報本府核定後,始可進行施工,竣工後檢附憑證及竣工照片申請核撥補助
款(核定後四個月內),未經核定者不予補助。
十一、申請者存摺封面影本。
十二、申請者印章。
業務單位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課
聯絡電話
06-9274400 轉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