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具福利
臺中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所在區域 :臺中市
- 更新日期:2019/02/20
服務對象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 日,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或臺中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增訂表(附表一,以下簡稱本市增訂表)補助對象及相關規定。
(二)申請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申請辦法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補助基準表或本市增訂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人亦可向本市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輔具資源中心應於受理申請十日內完成輔具評估報告書,並送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者外,申請人應依補助基準表或本市增訂表規定至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辦理輔具評估。
◆依補助基準表或台中市政府增訂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申請輔具補助經審核未符合規定得補正者,區公所應於七日內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區公所應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於接獲駁回之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區公所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業務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聯絡電話
(04)22289111 分機37302、37316